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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车险业务操作,进一步提高分公司车险风控能力,按总分公司有关要求,结合北京行协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北京分公司车险投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分公司团个中心各渠道车险业务(包括新渠道电销、网销车险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北分个人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车险投保要求

        第四条 履行告知义务:各渠道业务人员在承保车险业务时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 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各渠道业务人员在承保车险业务时必须提示投保人如实告知车辆有关信息,主要包括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年行驶里程、行驶证车主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或驾驶证号

        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六条 投保单签字:各渠道业务人员在承保车险业务时必须提示被保险人和经被保险人授权的投保人在投保单、告知单上签字或盖章,任何业务人员和代理人不得代签字。新渠道业务具有线上成交、整个销售过程非面对面且留存全程录音、投保资料及保费交割为保费缴费人的特点,故新渠道业务所有投保资料签字要求为保费缴费人本人签字。

        第七条 投保资料留存:新车业务需留存购车大票复印件;新保业务需留存行驶证复印件;续、转保业务需核对行驶证正副证信息,可不用留存行驶证复印件;新渠道座席承保续、转保业务出单时通过电话与投保人认真核对各项相关车辆信息,在后期录音可以提取的情况下,可以不收取行驶证复印件。

        为避免理赔环节发生纠纷,承保时遇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一致时,必须确认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需要提供行驶证车主亲笔签字(单位车主需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投保声明,格式为:

        本人同意将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在你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并全权委托被保险人办理与该车有关的保险事宜,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上述各项内容填写属实,由此引发的一切纠纷和法律后果均由行驶证车主承担。

        同时,投保单的附件应包括行驶证车主和被保险人身份

        证复印件,并在录单时作为附件上传一并申请核保,确认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使用权。

        第三章  业务存档

        第八条 业务存档:各渠道业务人员按分公司客服部有关要求,将上述所有投保资料交客服人员装订,存档备查。新渠道业务由新渠道业务部客服人员存档备查。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扣罚原则:对于本规定实施后承保的保单未按本规定操作车险业务,发生索赔案件后通过诉讼结案,而且讼诉判决书或讼诉调解书上明确写明由于投保单上无签字,或非被保险本人签字、非被保险人授权的投保人签字,直接导致分公司支付赔款,给分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均予扣罚。

        第十条 扣罚标准:

        对出现上述案件的业务机构,扣罚机构展业费(新渠道为办公激励费)使用额度。按该案件赔款金额的50%计扣,10000元/笔封顶。各业务机构可另行制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办法。

        第十一条 扣罚执行流程:由分公司车意险理赔部诉讼追偿岗将有关诉讼案件以邮件(包括结案记录、诉讼判决书或诉讼调解书、赔款通知单等)转个人中心个人业务管理部

        核保室(或团体中心核保部车险核保岗),经初步审核确定属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发起工作签报执行处罚,签批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长、分公司企划部、分公司财务部,分管中心总、刘总。签报审批通过后,由分公司企划部、分公司财务部统一执行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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