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产权转让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2)、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
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对涉及职工安置等政策性较强的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的组织应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结合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两种情形:
对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同级国有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4)、资产评估,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此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继续进行交易。
5)、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6)、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
根据征集情况合理选择产权交易方式:
当征集到2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标的方式实施。
当征集到1个受让方的,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7)、合同签订。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8)、价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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