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污水处理与利用
7.1污水利用与排放
7.1.1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7.2污水处理
7.2.1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的要求。
7.2.2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确定。污水利用应按用户用水的水质标准确定处理程度。污水排入水体应视受纳水体水域使用功能的环境保护要求,结合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按污染物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处理程度。
7.2.3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应达到二级生化处理标准。
7.3城市污水处理厂
7.3.1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应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4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
5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7.3.2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和处理级别确定。
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力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
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7.3.3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7.4污泥处置
7.4.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
7.4.2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2)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用作农业肥料,但不宜用于蔬菜地和当年放牧的草地。
7.4.3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可与城市生活垃圾合并处置,也可另设填埋场单独处置,应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7.4.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方法,均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责任编辑: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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