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辖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省辖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级管理机构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级管理机构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变更申请表》(两份,网上下载);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省辖市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浙江省跨省转出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申请人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补充个人信息,凭打印的回单前往转入单位所在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验核后,领取新证书和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的,应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考试(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外省转入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
(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自行更新。
第二十八条造价员变更每月办理一次,变更申请人可在每月21~25日(节假日除外)向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造价员变更后,在一年(十二个自然月)时间内不再受理第二次工作单位变更。若因原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造价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调动手续或原单位确属关、停、并、转的,由本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依据,经所在地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并签署意见,提交了现单位聘用协议书(合同书),可免盖调出单位的公章。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于每月26日~30日将所属辖区省内跨市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集中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将所辖区内变更人员名单汇总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每三年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不应少于30学时。
第三十一条造价员继续教育采用以下形式:
(一)参加本省以及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工程造价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二)参加部、省级以上相关知识培训和专题研讨活动,每小时计1学时;
(三)参加大专院校有关工程造价专业的课程进修,每小时计1学时;
(四)在市级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5学时;省级以上造价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每篇计10学时;
(五)参与市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组织的计价依据编制工作,计10学时;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可计为造价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继续教育使用省造价总站编制的统一教材。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在杭省(部)属企业造价员的继续教育,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内造价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学时认定和将学习结果记入造价员档案。省辖市造价员继续教育的实施方案应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六章证章管理和验证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由中价协负责监制,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证书及专用章的制作,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证书和专用章的发放。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1位字符组成:
第1、2位为汉字浙(或行业简称);第3~4位为发证年份的后两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5~6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5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6位按省辖市汽车牌号上的大写英文字母A、B、C、D……编排;第7~11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分别为: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安装;市政工程--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第三十六条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上48mm、宽17mm矩形,共分成四行,第一行为造价员专用章名称,第二行为姓名,第三行自左至右分别为证号和专业,第四行为造价员从业单位。
专用章的颜色为蓝色原子印,姓名的字体为宋体小四,其余为宋体小五。
第三十七条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证书或专用章遗失,本人需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在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办,并携《浙江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和遗失启事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补办手续,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每月26日~30日集中到省造价管理总站重新制作证书或专用章,补办的资格证书延用原资格证书编号,证章上添加补办字样。
第三十八条造价员资格证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工作由省造价管理协会统一组织,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从业行为、职业道德等。
第四十条造价员验证需在网上管理系统申请,并携下列书面资料到市、县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一)《浙江省验证申请表》;
(二)造价员资格证;
(三)近三年内完成的两项工程造价业绩证明;
(三)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XX年度验证合格印和公章。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改正:
(一)近三年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二)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四十三条限期整改名单将在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告。限期整改的期限为三个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一)近三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四)近三年内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两起及以上不良信用行为记录的;
(五)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七)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按章管理,秉公办事。若有违规操作或徇私舞弊行为,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实施细则由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前我省已有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表1.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考试报名表 附表2.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附表3.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 附表4.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 附表5.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跨省变更) 附表6.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汇总表 附表7.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表 附表8.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 附表9.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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