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保险是指从业者通过定期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使其一旦在职业保险范围内突然发生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受损害者的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护士几乎都参加这种职业责任保险。她们认为:
1、保险公司可在政策范围内为其提供法定代理人,以避免其受法庭审判的影响或减轻法庭的判决。
2、保险公司可在败诉以后为其支付巨额赔偿金,使其不致因此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因受损害者能得到及时合适的经济补偿,而减轻自己在道义上的负罪感,较快达到心理平衡。
因此,参加职业保险可被认为是对护理人员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它虽然并不摆脱护理人员在护理纠纷或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却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为该责任所要付出的代价。同时,在职业范围内,护理人员对他的病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决不能因护理的错误而造成病人经济损失。参加职业保险也可以为病人提供这样一种保护。
医院作为护理人员的法人代表,对护理人员所发生的任何护理损害行为,也应负有赔偿责任。当病人控告护士,法庭作出判决时,若医院出面承受这个判决,则对护士的判决常常可以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因此,医院也应参加保险,可使护理人员的职业责任保险效能大为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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