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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1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课程包括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2条考核方式可以分为:项目考核、机试、笔试、实践操作、论文、报告、在线考试及其他等,具体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比例分值、评价标准等要在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改革,探索尝试不同的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改革的,需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3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作为其毕业、评先评优等事项的依据。

        第4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各类实习实训与毕业设计等),各按一门课程对待,单独进行考核。

        第5条实践操作考核的要求有考核试卷,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的基本技能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践操作考核要按评分标准如实记录考核过程,公正公平给予学生成绩。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卷、评分标准、考核记录表和成绩单。理实一体化课程的实践操作考核,试卷袋内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包括平时成绩和成绩分析表。

        第6条任课教师在本课程开讲后的前两周内要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第7条笔试考核的试卷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以考核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为目的,注重检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要求相同的同一课程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笔试考试要求A、B两份试卷,试卷重复率不超过10%,每份试卷均应按要求编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笔试试卷的阅卷采用流水作业。笔试试卷批阅、登分完成后,要重新装订装袋,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卷、平时成绩单、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8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是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学生学习、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院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9条论文形式考核的,要求有试题和评分标准,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题、论文、平时成绩单、成绩单、成绩分析表和评分标准。

        第10条实践性教学环节以报告形式考核的,要将相关资料装入实践教学资料袋。袋内资料包括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检查记录、实习(实训)总结、实习(实训)报告、成绩单、评分标准。

        第11条机试考核的要求有试卷和评分标准,学生的完成情况以电子形式存档。试卷袋内资料包括试卷、平时成绩单、成绩单、成绩分析表、评分标准。

        第12条在线课程按在线方式考核。校内指导教师需定期关注学生学习情况,督促学生学习,每两周需保留一次学生学习情况的图片资料。在线课程考核结束后,将学生学习情况图片资料和学生成绩单装入课程试卷袋。

        第13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一学期缺课(实习实训)累计达该课程(实习实训)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缺交该课程作业达二分之一以上者;上课期间对任课教师有辱骂、殴打等严重违纪行为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14条以上考核方式外的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如作品、演出、展览等,由系部根据课程特点具体制订,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15条各类试卷的命题、打印、封袋及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若发生试卷泄密事件,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各类课程的考核资料由开课系部统一保存和管理。

        第16条学生成绩以两档制、五级制和百分制记载。两档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原则上入学教育、军事技能训练、形势与政策及就业指导等课程采用两档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制评定;理论课程、理实一体化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17条全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统一组织补考。非全院统一组织的考试课程,由课程承担部门组织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补考的只能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体育类课程不组织补考,不及格的直接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不及格者不获得学分,不记载成绩,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修读。

        第18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可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系部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按缓考处理,缓考与补考时间相同。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的视为缺考,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19条补考及格后,学生成绩记载为60分或者及格,并标注“补考”;重修合格的学生按重修考核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

        第20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零分,并在备注中注明“作弊”。考试作弊的课程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第21条学生获得各种竞赛、创新创业、科技成果等奖励的可置换相应课程,予以免试,具体办法依据《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置换管理办法》。

        第22条学生因休学、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三年。学生复学或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和学分,经我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23条《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置换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学分置换课程的成绩按以下规定记载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1.学生申请置换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按“及格”记载。

        2.学生申请置换初修课程的成绩,由各系部参照下表根据实际情况记载:

        奖励等级级别(置换分数)

        国家级一等奖(100)二等奖(95)三等奖(90)

        省部级一等奖(95)二等奖(90)三等奖(85)

        厅局级一等奖(90)二等奖(85)三等奖(80)

        第24条学生修读的在线课程、外校课程成绩和我院成绩计算方式一致的,经认定可置换我院相关课程的,按在线课程、外校课程成绩直接记载成绩;学生在校外修读的课程成绩计算方式与我院不一致的,按照下表置换成我院的成绩体系;若有其它计分形式,由学生提出申请,系部提出成绩置换标准,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记载相应成绩。

        第25条本办法自2017级在校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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