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集采机构都配备了各种监控设备,投入也很大,这些设施主要都是为了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配备的,是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平台,也基本实现了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有的地区监督部门甚至实行派驻监督,而过度强调竞争,势必造成重复投入配备各种监控设备,分散监督部门的监督力量,加大监督成本。
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是无法实现政府采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原则的
政府采购是政府的采购而不是某个部门、单位的采购,采购权是一项政府的权利,而不是某个部门、单位的权利,政府采购的最终责任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某个部门、单位,或者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组织,政府采购的侵权或违约责任最终要靠国家赔偿或补偿来保障,即使是由社会中介组织来代理实施的,这就意味着,政府也将是社会中介组织违法违约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实施集中采购实质上是政府在按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原则,对政府采购权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政府采购权本质上是一项政府的权利,是一项公权,公权和私权的运行方式、理念、管理机制、制约机制等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在现有制度背景下,将政府采购权让渡给非政府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行使,是无法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原则的。难道能让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去制约行使公权力(利)的采购人或者监督决策部门?难道能让一个政府设立的机构采取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采取的不正当方式去竞争采购项目(企业正当、科学、合理的方法、措施、理念另当别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只会打乱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制度安排。
克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思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过度强调竞争并不能解决政府集中采购中存在问题,相反,可能会产生更大的问题,很容易将政府集中采购引向歧途。因此,克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从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机制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入手,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设定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政府采购权的配置应体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制约的原则。通过顺畅的体制机制和科学合理的集采机构职能定位,建立能够形成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应的制度环境,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减少采购的批次、提高采购的批量,加大对供应商的吸引力度。同时,加强对集中采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调动采购人员的积极性,加强集中采购采购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和执行的力度。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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