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师协会颁发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从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并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实行造价员网络登记管理制度,建立造价信息和评价体系。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要完善造价员登记信息库,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对持{正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造价员在本省内跨市变动工作,继续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迁出和调入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办理工作单位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造价员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经市、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后,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自格证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跨省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需在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其原资格证的专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专业的人员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有关手续,在我省开展相应专业的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十七条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省造价师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辖区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必要时省造价师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公共教材(课件),并指导、督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十八条造价员的继续教育采用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个小时。网络教育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九条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栏中记录。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验证一次,由省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
第二十一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按照验证规定时间,首先通过网络登记验证,而后向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提交书面工作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资格证书等资料,由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审验。验证结果报省造价师协会核准后通过网络公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八)无故不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第二十四条验证不合格和被取消(注销)资格证书者,如需重新申请从业上岗,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经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实后,报省造价师协会申请补发。
第六章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独立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对承担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负责:
(三)报考造价工程师专业工作经历的依据;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凭证: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业;
(五)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业务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如制订本市的实施细则,不得与本办法相背离,并报省造价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原《河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信息发布:广州名易软件有限公司 http://www.myid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