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因此非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不可。例如: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是否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据调查,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约占70%,实际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占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10个方面:
一是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苏中集团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3.47亿元,只占理论数的的38.7%。即: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二是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以上,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超过30%。
三是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苏中达23%),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不是理论上的17%),仅这一项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从事交通、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是不小的负担。苏中公司近三年新添3.38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6871.62万元,占理论可抵扣3.9%。
五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六是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七是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
八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苏中公司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取得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九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据说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
十是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应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到的社会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必要准备 现行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税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逼迫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可以言正名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将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工作。
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扣代交。改增值税后,定额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属规定不能获得进项税扣除的内容,而哪些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差额部分能否进行补偿,允许在一段时间实施过渡期内的新定额标准。听说上海采取企业及时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办法,但对于建筑行业不一定行得通,一是当地财政不可能给外地入驻的施工企业以补偿,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也难拿出补贴的资金。所以,直接的做法还是允许将可补偿的部分进入工程成本。
行业内应该切实改变现有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资金压力将日益加重。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交纳各类保证金大致有: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修)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占合同造价10%,如果采取把各类保证金打包,拦腰一砍收取5%的综合保证金,在不改变各职能部门执法保证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将该5%保证金转作质量保修金之用,相信施工企业会十分感激。
固定资产折旧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是否考虑采取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对待为好?对新添加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2年。应该既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又让新政推行有一定缓冲,不要让多数企业承受不尽情理的税负。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作者:汪士和作者系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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