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仍然要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书面报告的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都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范围;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②投标人情况;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④开标情况;
⑤评标标准和方法;
⑥废标情况;
⑦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⑧中标结果;
⑨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⑩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规定,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②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③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中标结果。
2)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还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有些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应当进行备案,这些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按照标准文件范本订立合同的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一般应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签订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合同应按照《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格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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