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①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③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④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⑥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⑦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⑧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致废标。
2)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①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②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③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④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3)按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能在资格后审时以资格不合格将其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不需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4)有备选方案的投标人,凡未按要求注明主选方案的,应予以废标。
(6)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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