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
(1)招标人(采购实体)应在本国的官方公报或其他官方出版物上刊登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邀请书。
(2)招标人根据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向投标人(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已进行资格预审程序的,应向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3)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候,主动或根据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必须迅速分发给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者。本文来源:名易软件-工程网
2.投标
(1)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某几个投标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投标书,招标人可以决定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展延截止日期。
(2)招标人如果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则此种要求应适用所有投标人,且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说明担保的形式和条件。
3.评标、定标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标。
(2)为有助于评标,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做出澄清,但澄清者不得改变投标书中的价格等实质事项,或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而做出变动。
(3)若投标书有些小偏离但并未实质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仍应被视为符合要求的投标。
(4)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标准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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