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重点解析] 这里要正确理解投标有效期的含义:投标有效期就是一个时间段,开始于开标,截止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责任保证其所有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能否接近标底,常常是该投标人能否中标的重要条件。正是由于标底在评标当中的特殊重要作用,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采用违法手段探听标底,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违法问题。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重点解析] 对于标底,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2.标底必须保密,
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4.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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