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原因: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
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586天。
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应先于招标文件来解释施工中的矛盾。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
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的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
案例二
1.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的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
(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3.质量事故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是:
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理由:属一般质量事故。
监理单位应该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
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
4.技术处理方案的程序是:
(1)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2)签发《工程复工令》;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理由: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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