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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的通报

建办质[2002]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建材工会,直辖市建委、建设建材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关于部署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建办建[2001]17号),2001年建设部会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西藏未查)、直辖市的建筑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各地和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检查工作圆满结束。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自查;第二阶段是由建设部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进行联合抽查;第三阶段是全面总结。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坍塌和塔吊倒塌事故专项治理、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人员和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法规以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的2个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直辖市的2个郊区(县)。在每个城市(区、县)检查8个在建工程,受检工程由推荐与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数量各占百分之五十。共检查了60个城市(区、县),461家企业的478个工程。其中国有企业158家、集体企业141家、股份制企业61家、其他类型的企业101家;一级企业147家、二级企业135家、三级企业156家、四级企业23家。受检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771,800m2。检查出各种隐患6971项,其中安全管理795项,占11.4%;文明施工564项,占8.09%;脚手架1199项,占17.2%;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441项,占6.33%;“三宝、四口”防护689项,占9.88%;施工用电1450项,占20.8%;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509项,占7.3%;塔吊682项,占9.78%;起重吊装7项,占0.11%;施工机具635项,占9.11%。

  二、主要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加快了法规建设步伐。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成立了以建设厅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生产的规划,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工作。一些省(区、市)结合本地的实际,加快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目前,已有8个省(区、市)、1个计划单列市、4个省会城市出台了地方法规和规章。

  (二)加强安全检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下简称“部检”)得到各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建筑业企业的高度重视。大部分省(区、市)在制定2001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时,以部检为契机,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动了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黑龙江省把部检纳入本省安全工作长期规划,加强了对薄弱地区的检查,以此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切实履行政府对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建筑法》和《规定》赋予的职责,各地建立和完善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国有20个省(区、市)、3个计划单列市和24个省会城市成立了安全监督站,有1706个市(地)、县(市)成立了安全监督站,有执法监督人员8776名。河北省的11个省辖市、华北油田和128个县均成立了安全监督站,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为634名。

  (四)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得到普及。各地通过扩大宣传、加强教育培训、加大执法力度等多种手段,使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普遍展开,施工现场的面貌普遍发生了变化。

  (五)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遏制多发性伤亡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和《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建建[2001]141号)要求,大部分地区积极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有效地遏制了多发性伤亡事故的发生。山东省组织专项治理检查组,对于技术性能差、隐患多的井架式塔式起重机,限期强行淘汰;对于带病作业的设备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控制了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

  (六)促进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发挥了工会在劳动保护中的作用。国有和规模较大的集体乡镇建筑业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组织网络基本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些省、市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把外来建筑业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了本地区建设工会的管理范畴。工会劳动保护的基础工作基本符合要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活动,推动了企业组建工会的步伐。

  三、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足。一些部门企业领导仍然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把安全与技术、安全与生产隔离开来,有的还停留在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设好安全网、做好临边洞口防护上,没有意识到建筑业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的特点和建筑业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性行业;没有意识到强制性标准对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意识到安全工作应贯穿整个建筑施工活动的始终。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纳入到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因此,不少地方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安全防护投入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隐患得不到消除,事故频繁发生。

  (二)安全监督管理仍然薄弱。一些地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建设步伐缓慢,执法队伍不健全,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经费没有解决,依法监督工作得不到保障。一些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人员和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不熟悉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业务知识、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水平不适应需要。一些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撤销了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

  (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不少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空话、套话和废话多,具体可操作的内容少。如安全员岗位责任制,既没有明确本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应具备的业务知识,也没有明确本岗位工作标准,奖惩不明确,结果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行同虚设,无法落实。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工程隐患严重。在安全隐患中,安全管理占11.4%,施工用电占20.8%,脚手架和模板占23.53%。不少单位在编写施工组织总设计、安全技术交底、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时,依据不清,一些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没有体现出来。在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方面,不少单位的设计计算不全面,施工方案的内容不全面,安全技术交底程序不规范。还有一些单位根本就没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仍然突出。

  (五)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还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些地区还没有产业工会;有的虽然建立了产业工会,但人员配备少,素质偏低。有的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不健全。一些企业工会干部,包括工会主席的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处于低水平、低效能状态,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下一阶段的工作

  (一)加快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我国加入WTO和《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公约的发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即将出台,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建设部已经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为2002年重点立法计划并力争在年底出台。各省(区、市)及有立法权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应当把建筑安全生产立法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争取在“十五”期间,建立健全并完善地方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

  (二)切实加强政府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建筑法》和《规定》赋予的职责和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尽快建立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执法机构,充实专业配套的执法队伍,解决执法监督经费,规范安全监督机构执法程序,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完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检查制度。

  (三)积极推进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经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16省(区、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做好规范工作。还没有建立该制度的地方,要借鉴成功的经验,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四)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根据近几年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分析结果和部检发现的重点隐患,今年将巩固对围墙坍塌、塔吊倒塌以及施工坍塌事故专项治理成果,并对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工程存在的隐患进行专项研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把长效管理和专项治理有效结合起来,彻底消除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遏止多发性伤亡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按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建建[1998]164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建筑业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强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大型机械设备,建立采购、维修、保养、年检、设备重新组装后的试运行检测、报废等制度;对中小型机械设备,建立进场验收挂牌制度;对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漏电保护器及配电箱等,严格现场检查、检测检验制度,确保其在使用中的安全可靠;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立完整的使用管理制度,在正式使用前,应由设计和制造单位提出申请,经具备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及必备的安全装置进行鉴定,以及省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安全监督机构同意,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按工程结构、施工工艺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由总包单位组织产品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参加审定。

  (六)加大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管理干部、执法监督人员、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培训的重点是《建筑法》、《公约》、《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以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有关内容;施工现场的安全员、施工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重点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施工现场操作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除严格执行三级教育培训制度以外,重点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

  (七)依靠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管理体制研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我部批准了《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研究》、《建设工程安全评价体系的研究》、《IT技术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建筑业企业安全的研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建筑安全基础数据和决策支持系统的研究》等6项科研课题。目前,已经组织了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开始了第一阶段的研究工作,力争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研究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一些建筑安全技术难题,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八)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的作用,严格审查企业每年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使用报告,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加强对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坚持以多形式、多层次的方式开展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为内容的各种竞赛活动,提高职工劳动保护意识。

  附件:一、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评定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

     二、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评定情况(部分设市城市、直辖市的区、县部分)。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评定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

1 上海市                16 广东省

2 浙江省                17 安徽省

3 北京市                18 河南省

4 河北省                19 四川省

5 江苏省                20 湖北省

6 陕西省                21 重庆市

7 山东省                22 贵州省

8 吉林省                23 云南省

9 黑龙江省               24 广西自治区

10 福建省               25 甘肃省

11 江西省               26 新疆自治区

12 内蒙古自治区            27 海南省

13 山西省               28 辽宁省

14 天津市               29 宁夏自治区

15 湖南省               30 青海省

附件二:

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评定情况

(部分设市城市、直辖市的区、县部分)

1 上海松江区            16 威海市

2 温州市              17 松原市

3 上海南汇县            18 三明市

4 台州市              19 鸡西市

5 北京通州区            20 赤峰市

6 泰州市              21 赣州市

7 保定市              22 泉州市

8 沧州市              23 天津津南区

9 北京延庆县            24 阳泉市

10 延安市              25 高安市

11 宝鸡市              26 南阳市

12 淄博市              27 郴州市

13 苏州市              28 宿州市

14 白城市              29 德阳市

15 七台河市             30 常德市

31 大同市              46 马鞍山市

32 宜昌市              47 阿克苏

33 包头市              48 洛阳市

34 重庆江津市            49 天水市

35 天津塘沽区            50 桂林市

36 汕头市              51 三亚市

37 黔南州都匀市           52 抚顺市

38 梅州市              53 石嘴山市

39 柳州市              54 琼山市

40 楚雄市              55 葫芦岛市

41 红河州              56 吴忠市

42 遵义市              57 海东地区

43 荆门市              58 平凉市

44 重庆涪陵区            59 克拉玛依市

45 乐山市              60 格尔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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