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定标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无权修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除非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违规。
(2)标段一:
1)本案的关键在于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履行了其职责,即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A的投标进行的评审。评标委员会在对A的投标评审过程中,没能审查出投标人A将工程量清单中的28465m3调整为了8465m3并据此进行了报价一事,从而将A的非响应性投标评审为了响应性投标。那么评标委员会是否有责任审查出投标人的投标工程量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一致呢?这里关键是看招标文件是否要求了评标委员会进行这种审查。如本案所述,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按照工程量清单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应单价及合价,同时满足其中给出的范围及数量要求,否则为非响应性投标,这实际上将审查投标人工程量是否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数量一致,列为了评标委员会的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将投标人A的非响应性投标评审为响应性投标的结果,不是简单的失误,而是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其的职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2)招标人应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评标委员会评标违规,即没有履行《招标投标法》赋予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的职责。其评标结果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无效评标情形,要求重新进行评标。
标段二:
招标人应就评标报告中存在影响投标人排序的算术性错误一事,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评标委员会更正其在评标报告中存在的算术性错误,进而依据更正后的排序,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八条,即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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