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则应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与设计合同是两个合同。但是,这两个合同的特点和管理内容相似,因此,我们往往将这两个合同统称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人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合同是工程项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勘察设计合同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合同的有关规定也是规范勘察设计合同的原则规定。2000年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对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内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人)和监理人(受托人)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委托监理的法律关系,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第三人之间,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约定,相互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关系。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法律关系,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在监理人与委托人、承包人之间分别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是以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为主要内容,委托的工作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实际地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义务,从而确保委托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以使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地交工,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
(四)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设、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工程项目合同一样,在订立时也应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因此,在建设领域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货物采购合同 货物采购合同也即工程建设中涉及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工程项目货物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货物采购包括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两部分,采购合同涉及的条款繁简程度差异较大。材料采购合同的条款一般限于材料交货阶段,主要涉及交接程序、检验方式和质量要求、合同价款的支付等。大型设备的采购,除了交货阶段的工作外,往往还需包括设备生产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设备试运行阶段、设备性能达标检验和保修等方面的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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