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目标确定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选择预算指标。一种普遍的认识是,预算指标就是利润指标,但在现实过程中,并不完全如此。我们认为,决定或选择预算目标的指标至少要考虑:
(1)可操作性;
(2)导向性或战略性。符合上述条件的指标可归纳为两类:一是效益指标(如费用或利润);二是规模指标(如收入、市场增长率或市场份额等)。这两类指标的权重视不同企业、同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而有所侧重。当企业处于成熟期时,效益指标可能是最主要的,或者说是唯一的。但是,当企业还处于成长期时,董事会的战略意图可能会认为效益与规模并重,因为不顾未来规模效益的效益不可能持续长久,而只顾规模不顾效益等于无效劳动。因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如何确定这两者权重,而在于树立起一种正确的预算目标意识,即预算指标并不简单指效益指标,可能还有其他要素或指标要考虑。
在认识这一问题之后,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是:效益指标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因责任中心不同而各异。即:对于费用或成本中心而言,它指成本或费用本身;对于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它是指利润和投资收益。具体分析为:
(1)利润中心的利润。由于利润中心不具备投资权力和对外筹资权力,因此公司下属的经营分部可定义为利润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在母公司看来也可定义为利润中心。这里的利润是指可控利润,也就是该中心占用资产所能发挥的全部效能,在管理会计中表现为贡献毛益或者是息税前利润(EBIT)。
(2)投资中心的利润。由于投资中心具有独立的投资权限和对外筹资权限,因此只对股东的投资收益负责,如单一法人企业或者具有投资权限的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则其利润表现为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这就表明,预算目标中利润预算指标的确定,可能表现为对投资中心税后净利目标的确定,也可能表现为对利润中心的贡献毛益或息税前利润预算目标的确定。
至于规模指标,可以用销售规模、销售增长率或者市场占有率等指标来衡量,它们在预算目标确定的功能上是一样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应注意的是,在用这些规模指标衡量规模并用于目标确定时,必须考虑其衡量口径,它可以按照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来确定规模,也就可以按照企业或行业的确认依据进行计量。
三、单一法人利润预算目标确定及其目标分解 单一法人制是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制的对称。这类企业利润预算目标确定与分解主要涉及四个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采用倒挤法确定利润预算目标 利润预算目标确定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作为委托代理的各方,董事会处于委托方地位,具有对最终预算目标的决策权,而作为代理一方的经营者,在取得对全部法人资产的经营责任之后,行使对资产的使用权。这是一种典型的资产经营责任。在单一法人制下,利润预算目标确定一般采用倒挤法,一方面根据股东期望收益率(如12%),茬考虑各种准备与积累之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分配程序与分配比例),来倒挤出税前经营利润。另一方面,董事会及总经理会按着市场状况与利润预测得出另一结果。在经过讨价还价之后,最终确定利润预算目标。
2、预算目标分解的前期工作 在确定预算目标之后,另一间题是如何将利润预算目标按照经营与管理业务分工,将其分解到各个责任申心中去,这属于董事会在下达预算目标之后由总经理控制的管理事务,与董事会决策无关。总经理如何分解落实利润目标。主要基于责任中心的定位。而责任中心的定位又取决于对现存企业组织框架的职责定义与岗位说明。
总经理在分解利润目标时,需要进行两项基本工作: (1)按照作业类型,将现存组织所完成的作业分为两部分,即增值性作业和非增值性作业,为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需要对内部的非增值作业及其所涉及的部门、组织、资源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对增值性作业部门或组织按照最大化效益原则进行必要安排。前者称之为组织再造,而后者称之为流程再造,其目
标都是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潜力。
(2)在经过组织再造与作业流程再造之后,对保留下来的组织,按照功能、属性等进行责任中心定位,有些组织被归为成本费用中心,而有些则定位为利润中心(有些属于自然利润中心,而有些则属于人为利润中心)。
在上述方案中为什么不提收入中心?原因在于责任过于单一。只对收入负责的单位对公司总体并没有好处,它容易造成为收入而收入倾向,只对收入免责而不对利润负责,使这些收入中心大量占用资产而降低公司整体资产使用效能。
3、预算目标分解的依据及对利息的处理 在确定目标与完成再造之后,如何给不同责任中心确定与分解不同的责任预算,自然也就成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从方法来讲,各责任中心的责任预算因性质不同而各异,具体为:
(1)对于费用中心或成本中心,建议采用零基预算法,按照其工作职责和应完成作业量,来确定其预算费用目标;
(2)对于经营单位,笔者主张将其定义为利润中心,并按一定的标准来分解可控利润,其分解标准或依据,可以是该利润中心所占有的资产总额、或者是人力资本总额、或者是营业使用面积等。在这里,可控利润定义为可控收入减可控成本、费用,总部各项管理费用不属于二级责任中心可控范围,可不纳人利润中心的费用预算之中。
问题是利息费用如何处理?在我们看来,总部利息主要体现为业务经营单位的资产占用费,因此,依资产占用额来分解可控利润,必须将利润中心的资产占用费(即利息)纳入二级中心可控费用之中,由总部进行统一核定资产占用额,并以资产占用额度的方式来确定其利息额。一种方法是,额度之内的资产不计息,作为总部财务费用统一核算考核,对超出额定的部分加息处理,计入可控费用之中;另一种方法是将所有的资产占用额均统一计息,纳入利润中心可控费用范围。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主要视总部战略意图。如扶持新建利润中心,可考虑第一方法;如果要采用第二种方法,也可进行挂息处理。
4、正确处理利润中心与分权的关系 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人而言,不能混淆利润中心与分权的关系。事实上,利润中心并不必然导致分权,成本中心所拥有的权限有时可能比利润中心还大,因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决定一个责任中心是采用成本还是利润中心的关键问题不是是否存在高度的分权,而应是:与成本中心相比,利润中心是否将更好地解决目标一致和管理努力问题,也就是说,利润中心的设置要达到有利于经理人员作出一套从组织整体角度看更为有效的决策的目的。
四、多级法人制与企业集团利润预算目标确定与分解 多级法人制是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企业集团内部,集团母公司与其成员企业(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各自为独立法人,但在很多政策选择上,成员企业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与引导。就预算管理而言,多级法人制下的母公司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团公司总部的预算管理;二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预算控制。从预算目标的确定看,它相应地也包括两方面,即:总部预算目标确定和子公司、分部预算目标分解。
1、母公司总部预算目标的确定 集团公司总部预算目标确定,视不同集团公司类型而定。在我们看来,集团母公司可以作为纯粹控股式的母公司,专门从事对子公司的买人、持有和卖出,对于这类母公司,习惯上称之为控股公司(holdingcompany),总部职能大多表现为对子公司的选择与买卖上,属于纯粹的投资管理职能。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类母公司,则兼具投资管理与生产经营职能,也就是说,总部不单纯从事投资管理活动,而更多的是作为生产或经营总部的面目出现的,因此它属于经营型母公司。区分这两种类型的公司非常重要。母公司性质不同,预算目标确定结果不同,其确定的复杂程度也不同。具体地说:
(1)对于控股型母公司。母公司收益完全来源于子公司所分得的红利(假定不考虑子公司利用母公司无形资产的报酬收益,如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母公司股东收益或目标利润主要由母公司股东确定,它同样存在着母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讨价还价机制。母公司的股东收益期望通过税率(二层征税)和母公司管理费等方式,转换为对各子公司的收益目标,用公式表示即为:
因此,母公司预算目标的确定其实包括两方面:一是母公司股东期望收益率的确定,二是母公司总部管理费用预算。这两部分在编制和确定依据时都没有太大的难度。
(2)对于经营型母公司。与控股型母公司相反,经营型母公司的预算目标确定有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第一,经营型母公司的功能定位因不同企业集团性质和战略发展需要而不同。比如有些母公司将生产中的材料采购、最终产品销售的权限都集中在母公司,而视子公司为一个法律上独立的经济实体,充当母公司总部加工厂或生产车间的作用
(这种类型的母公司在我国不在少数)。第二,转移定价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生产经营型的母公司视子公司为其车间,则无论是材料采购或是产品销售,都存在着母子公司间的转移定价问题,事实上,这类组织的转移定价权限都不同程度地集中在总部,并从生产计划、采购供应、产品销售等各方面,母公司都充当其保护神作用。而转移定价问题本身是一个难点。第三,母公司从子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赚取子公司利润;二是通过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得子公司的税后收益。这两种收入源,都最终体现在母公司的预算目标之中。单就母公司目标预算的确定而言,其机制与单一企业并无二致,但必须考虑不同的收入源,以最终确定其目标。
2、子公司或分部预算目标的分解 这一问题比起总部预算利润目标的确定更有难度,这是因为:第一,母公司需要就总部预算目标及分解预算目标的原则,与子公司或分部进行讨论,这是一个讨价还价过程,而这一过程的难度更重要地体现在母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对子公司分解、下达预算这一管理模式的认同。这是两个不同法律实体间的权利对比。从法律上看,母公司的总经理或董事会并不具有对子公司的直接预算控制权,因此,可行方式是使子公司董事会在事实上成为母公司利益的代表,并保护子公司其他少数股东的权益。顺便指出,不同国家对子公司权益保护措施因不同法律体系而各异,最成文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德国公司法通过以下三项措施来实施对子公司权益的保护,即:子公司必须设立特别储备、子公司向母公司利润转移要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母公司必须承担对子公司的年度亏损。第二,如果子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接受母公司这样一种权威命令式的预算管理方式,下一问题就直接变为母公司如何对不同性质或不同产业的子公司或分部分解预算目标?其预算分解的原则或基础是什么?如何体现同一分解基础上产业或企业生命周期中的战略性?,预算目标的分解是通过直接的转移价格来实现还是通过投资分红来实现?如果是按转移价格来实现,则如何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剥削问题?等等。根据不同的集团公司性质,在分解预算目标时,有必要区分控股型和经营型两种不同的母公司。
(1)对于控股型母公司。其对子公司的预算目标的分解,在我们看来有两种基本的方法:一是目标资产报酬率法,即ROA法;二是目标资本报酬率法,即ROE法。第一种方法(ROA法)的操作过程是:将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预算目标利润(按上述公式测算)除以各子公司所占用的总资产,求得ROA比率;然后根据各子公司所占用的资产总额分别乘以ROA,来确定各子公司所分摊的预算目标。第二种方法(ROE法)是指将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预算目标利润,分别除以各子公司所占用的净资产,求得ROE,然后用这一期望比率分别乘以各子公司占用的净资产。确定各自的预算目标。按这两种方法所确定的子公司预算目标都表现为各自的税后利润目标,至于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目标如何实现,与母公司预算目标的分解无关。
表面上看,这两种方法在计算中并没有本质的差别。但是,如果考虑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筹资权限,我们会发现这两种方法体现着两种不同的筹资战略,也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战略是集权还是分权。ROA法适用于母公司对子公司采用集权管理方式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子公司本质上并没有对外筹资特别是负债融资的权限,因此,子公司的总经理不对
其负债融资及子公司的资本结构负责,它事实上是一个利润中心而非投资中心,在分解利润目标时按其所占用的总资产而不是总资本来考虑。相反,如果子公司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中心,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融资战略负责,子公司的资本结构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来安排,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利润分解也必然以所投人的资本额来考核其回报,表现在目标
预算分解上,即分解依据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额或子公司的净资产,而非总资产,即采用ROE法。
(2)对于经营型母公司。如前所述,这类集团母公司从子公司所取得的收入由两方面组成,即转移定价收入和投资收益。对于转移定价收入,它不体现为投资收益,因此在总部目标利润中,在分解子公司预算目标时,应当将这一部分收入从总预算目标收益中剔除,剩余部分即为按投资比重确定分解的预算目标。其目标预算分解方式可直接采用ROE法,也可采用ROA法。
3、预算目标分解时的其他应考虑事项 除了资产占用或股权资本作为分解依据外,还有没有别的因素要考虑?答案是肯定的。现实中,我们认为有必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战略问题。在确定分解方法时强调统一性是可取的,但是一切的作法有时不符合公司战略意图。如,公司拟对某一子公司或经营部采用扶持方式,使其尽快成为利润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考虑预算目标分解时的偏心情绪,这是一种战略安排。
(2)生命周期问题。与战略问题相近,生命周期旨在考虑子公司或分部的阶段性,来安排其预算,有些子公司处于成熟期,而有些则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两者是不可比的。利润目标的分解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3)非财务资源问题。在分解预算目标时,我们都一直强调用财务资本(如总资产或净资产)来确定利润目标分解依据,但是,对于某些子公司而言,它所占有总部的资源并不完全是财务资源,还包括非财务资源,如较好的地理位置、素质较高的员工队伍较好的市场状况、以及被其占有的特有资源(如特许经营权、优越的地理环境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利润目标分解依据进行再调整。可行的作法是,将财务资源的分解依据权数设定为小于100%(如70%),而将非财务资源占用权重设定为另一权重(如30%),然后对非财务资源占用所应分解部分进行量化处理。
五、目标分解中的资产计价问题 当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母公司对子公司、单一法人对下属各分部(经营部门)的预算目标分解,无论是从方法上还是从所涉及的其它问题,都不止上述阐述的那样简单。其中,资产计价问题最为突出。这一问题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沉淀资产的确认与剥离问题;二是资产计价时点确定;三是计价金额的确定。
1、沉淀资产的确认与剥离问题 由于子公司或者单一法人下的经营部,在实施预算管理后,都可能成为一个利润中心或投资中心,这些公司的经营者要对其所承担的资产价值增值负责,资产价值越大,则经营责任也越大。因此,这些经理人员首先考虑的问题(也是理性的)是如何对现有资产的沉淀部分进行清理和剥离。如果没有这一程序,任何命令或预算
指令最终都会难以分解下去。这里的沉淀资产是指历史上形成的(而非现职经理在确定预算目标时点形成)不能增值的资产,其形式大量地表现为应收账款和其他非增值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剥离是必要。至于所剥离资产的处理,可以采用挂账的办法,由各部门或子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消化,或者全部作为非增值资产移交至总部。
2、资产计价时点确认问题 由于企业在编制下一年预算时,一般都选择在当年的10-11月份,对下属子公司或经营郡真实资产(即剔除沉淀资产后的增值资产)的确认,不可能等到年末决算后再进行,因此一般均以预算编制时点的资产占用时作为预算编制基础,而在年末再根据实际数进行累积性微调,这是一种通行的作法。如果,在年末编制预算的这段期间内,子公司或经营部的资产并无太大的变动,也可不作调整。
3、资产价值确认问题 这一问题其实非常重要。首先它涉及到资产计价属性问题,即采用历史成本(账面价值)还是重置成本;其次它涉及到资产的计价口径问题,即是资产总值还是扣除折旧后的资产净值。不同的确认标准有不同的结果。从预算管理角度,我们认为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特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确认即可。在实践中,我们倾向于账面总值方法来确认资产,即不考虑折旧政策对资产计价的影响,它有利于避免净值波动问题。
预算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尤其表现在预算目标的确定与分解上。因此,在真正落实预算管理,必须从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出发,通过组织再造与流程再造,并针对不同企业特定的战略导向,来开展预算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算管理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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