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还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在评标结束时,必须分别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评标意见表是评标报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评标报告一般包括:
1)项目简介;
2)招标过程简介;
3)评标过程;
4)评标结果;
5)开标一览表;
6)符合性检查表;
7)商务评议表;
8)技术参数比较表;
9)评标价格比较表;
10)授标建议。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评标报告还应当详细载明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表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价记录表、商务最终评分汇总表、技术最终评分汇总表、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最终评分汇总表、价格最终评分记录表、投标人最终评分汇总及排名表和评审意见表。
(3)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规定,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列明顺序,一般推荐l至3人。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等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最大限度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排名第一,次之的排名第二,再次的排名第三。
如果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等评标方法,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且经评审调整的投标价格最低。中标候选人的排列顺序应是: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价格按照由低至高选择排列前3名。应注意:
涉及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涉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一个中标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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