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取证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2)处理决定:
①《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A.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B.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C.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B.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②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③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④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⑤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4)暂停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不予受理的投诉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由于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而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对在质疑有效期内的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限期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财政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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