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十五、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2.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必要时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
3.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十六、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十七、申请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十八、什么是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十九、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4.鉴定人员;
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二十、仲裁庭形式如何确定? 当事人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应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并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加以确定。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合议仲裁庭,也可以选择独任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形式,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十一、合议仲裁庭仲裁员是怎样产生的?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二十二、独任仲裁庭仲裁员是怎样产生的? 独任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该独任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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