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2)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3)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4.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工程施工项目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4.1.5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1)投标文件的送达
(2)投标文件的签收
(3)投标文件的拒收
4.2投标有效期(第56页) 4.2.1投标有效期的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 4.2.2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4.3投标保证金(第57页) 4.3.1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4.3.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①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②保兑支票;
③银行汇票;
④现金支票;
⑤现金;
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形式。
4.3.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4.4联合体投标(第57页) 4.4.1联合体的构成 1)数量上两个或两个以上。
2)制定一个法人或组织作为牵头人或代表。
需要注意的是:
1)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等,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4.4.3联合体的变更 4.4.4联合体的协议 将共同投标协议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4.4.5联合体投标 1)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可由联合体提交,也可由牵头人提交。
3)资质审查时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交材料。
4.5投标的限制性规定(第61页) 4.5.1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领域: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投标。
(2)机电产品领域: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将被废标。
(3)工程货物招标领域: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
4.5.2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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