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以后所进行的各种紧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响应是应急管理的又一项主要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第四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事故灾难应对处置的具体要求,内容如下: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杜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应急响应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阶段、实战阶段,考验着政府和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尤其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响应速度越快,意味着越能减少损失。由于突发事件发生突然、扩散迅速,只有及时响应,控制住危险状况,防止突发事件的继续扩展,才能有效地减轻造成的各种损失。经验表明,建立统一的指挥中心或系统将有助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加强协调组织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动员能力和协调能力,使各方面的力量都参与进来,相互协作,共同应对。三是要为一线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以提高危险状态下的应急处置能力,并保护好一线应急救援人员。
四、恢复 恢复是指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所采取的处置工作。恢复工作包括短期恢复和长期恢复。
从时间上看,短期恢复并非在应急响应完全结束之后才开始,恢复可能是伴随着响应活动随即展开的。很多情况下。应急响应活动开始后,短期恢复活动就立即开始了,比如,一项复杂的人员营救活动中,受困人员陆续获救,从第一个受困人员获救之时起,其饮食、住宿、医疗救助等基本安全和卫生需求应当立即予以恢复,此时短期恢复工作就已经开始了,而不是等到所有受困人员全部获救之后才开始恢复工作。从以上角度看,短期恢复也可以理解为应急响应行动的延伸。
短期恢复工作包括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避难所、安全保障和医疗卫生等基本服务。
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长期恢复的重点是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活的恢复,包括重建被毁的设施和房屋,重新规划和建设受影响区域等。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
恢复阶段应注意:一是要强化有关部门,如市政、民政、医疗、保险、财政等部门的介人,尽快做好灾后恢复重建;二是要进行客观的事故调查,分析总结应急处置与应急管理的经验教训,这不仅可以为今后应对类似事件奠定新的基础,而且也有助于促进制度和管理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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