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责任承担
内部: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交提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