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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货运知识

            铁路组织货物运输的具体方式一般有以下五种: 

            

             (l)国内铁路货物运输:发站和到站均在我国国内,货物运送全程由铁路独家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2)水陆联运货物运输:由铁路或水路起运,经铁路和水路分段运送到站或到港,运送全程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3)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国际各国铁路相互间通过铁路运输,运送全过程中使用一份票据,并以连带责任办理的各种货物运输。。 (4)军事物资运输:为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军队机动和后勤物资供应,组织和利用各种运输工具,从事军队和军用物资输送所采取的运输办法。 (5)联合运输: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铁路、水路、公路、航空、管道及民间)运输部门参与,与托运人共同签订运输合同的货物运输活动。 托运人应根据所运货物经路和性质,来确定货物采取的运输方式。例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所在地没有火车站而有港口,可联系港口或公路部门,可否办理水陆联运或联合运输。

            

                      (2) 国内货物运送时限

            

            1.紧急货物承运人应安排最早航班运出。 2.需要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要办理联程急件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航站的同意方可办理。 3.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站。 4.普通货物在干线航班承运人最迟应4天运出。 5.普通货物在支线航班承运人最迟应8天运出。 

            

             (3) 国内航空货运单各联用途

            

            货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联,甲联:正本3,蓝色,为托运人联。作为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费、并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凭证。 第二联,乙联:正本1,绿色,为财务联。作为收取货物运费的凭证交财务部门。 第三联,丙联:副本7,白色,为第一承运人联。由第一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联,丁联:正本2,粉红色,为收货人联。在目的站交收货人。 第五联,戊联:副本4,黄色,为货物交付联。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在此联签字,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第六联,己联:副本5,白色,为目的站联。由目的站机场留存,也可作为第三承运人联,由第三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联,庚联:副本6,白色,为第二承运人联。由第二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八联,辛联:副本8,白色,为代理人联(存根联)。由货运单填置人留存备查。 货运单的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联交承运人;一联交收货人;一联交托运人,分别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或盖章。 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次日起保存两年。

            

            (4) 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企业应是经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位,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须向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的注册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经济担保;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指运地和起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柴、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开启和损坏。

            

                      (5) 货物收运和运送的有关常识

            

            货物收运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货物时,应当查验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凡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应当检查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货物包装,须经托运人改善包装后方可办理收运。 承运人对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担检查责任。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收运后24小时内装机运输的货物,一律实行开箱检查或者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航空货运单(下称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书填写货运单并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货运单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货运单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五份。正本三份为:第一份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交托运人,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同等效力。承运人可根据需要增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货运单次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填单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 (四)托运人的名称、地址; (五)收货人的名称、地址; (六)货物品名、性质; (七)货物的包装方式、件数; (八)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九)计费项目及付款方式; (十)运输说明事项; (十一)托运人的声明。 货物运送 需办理急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在货运单上注明发运日期和航班,承运人应当按指定的日期和航班运出。需办理联程急件货物,承运人必须征得联程站同意后方可办理。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运抵日期并在货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6) 货物运输的争议与索赔

            

            索赔 1.在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索赔条款 2.索赔条款的内容 (1)罚金条款: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长短而定。罚金的数额一般最多不超过货物总 金额的5%。 (2)合理规定索赔期限:索赔期限可按如下方式制定。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XX天起算。 货物到达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X天起算。 货物到达营业处或用户所在地后XX天起算。 货物经检验后XX天起算。 (3)异议与索赔:索赔条款除了应合理规定索赔期限外,还应规定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 不可抗力 在国际贸易中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和叫法并不统一。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Frustration of Contract) 原则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所谓“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的原则的规定。 

            

            1.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原则:一是解除合同,二是延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条款: (1)概括规定: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不负责任。” (2)具体规定:在合同中一 一详列不可抗力事故。(小心不要遗漏,建议尽量不用此方法) (3)综合规定: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故”的文句。 仲裁 1.仲裁的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争议,如买卖双方协商、调解均不成功而又不愿诉诸法院,可采用仲裁解决,其好处如下: (1)采用仲裁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且仲裁机构及仲裁人是由买卖双方选定的。 (2)仲裁程序简单,仲裁员一般是熟悉业务的专家,处理问题快。 (3)仲裁费用低。 (4)仲裁对争议双方继续发展贸易关系的影响小。 (5)仲裁是终局裁决,败诉方不得上诉,必须执行裁决。 2.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 (2)仲裁协议的作用: a.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b.如果有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的受理权。 3.仲裁条款的规定 (1)选定仲裁地点:应力争在本国仲裁。一般可按如下三种办法规定: a.规定在本国仲裁。 b.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仲裁机构: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常设仲裁机构;另一种是由双方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 (3)仲裁程序:各国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我国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中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它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的请示。 (5)仲裁费用的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订明。

            

                      (7) 港口常识——基本港与基本运费率

            

            基本港(Base Port)。是运价表现定班轮公司的船一般要定期挂靠的港口。大多数为位于中心的较大口岸,港口设备条件比较好,货载多而稳 定。规定为基本港口就不再限制货量。运往基本港口的货物一般均为直达 运输,无需中途转船。但有时也因货量太少,船方决定中途转运,由船方 自行安排,承担转船费用。按基本港口运费率向货方收取运费,不得加收 转船附加费或直航附加费。并应签发直达提单。 非基本港口(Non-Base Port)。凡基本港口以外的港口都称为非基本港口。非基本港口一般除按基本港口收费外,还需另外加收转船附加费。 达到一定货量时则改为加收直航附加费。例如新几内亚航线的侯尼阿腊港 (HONIARA),便是所罗门群岛的基本港口;而基埃塔港(KIETA),则是非基本港口。运往基埃塔港口的货物运费率要在侯尼阿腊运费率的基础上增 加转船附加费43.00美元(USD)/FT。 基本运费率(Basic Rate)。运费率是每单位货物的价格,如每吨或每立方米即每运费吨的价格,也就是运费的单位。英文也可说成Freight Unit Price。 基本运费率是运价表中对货物规定的必收的基本运费单价,是其它一些百分比收取附加费的计算基础。 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如果有规定的话)两个部分构成的。所以,一些港口只查到基本费率,还不一定就是实际计算运费的完整单价。 如东非航线上毛里求斯的路易斯港由香港转来的二程船,10级散杂货的基 本费率是84美元(USD)/FT;港口附加费费率是4美元/FT。

            

                      (8) 货物的到达和交付的相关知识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通知包括电话和书面两种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两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货物被检查机关扣留或因违章等待处理存放在承运人仓库内,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委托他人提货时,凭到货通知单和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提货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承运人应当按货运单列明的货物件数清点后交付收货人。发现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当会同收货人当场查验,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收货人提货时,对货物外包装状态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者重新过秤核对。 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经完好交付。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或在货物中夹带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物品时,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出发站停止发运,通知托运人提取,运费不退。 (二)在中转站停止运送,通知托运人,运费不退,并对品名不符的货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三)在到达站,对品名不符的货件,另核收全程运费。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日无人提取,到达站应当通知始发站,征求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理意见;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无法交付货物,应当做好清点、登记和保管工作。 凡属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应当无价移交国家主管部门处理;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应当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凡属鲜活、易腐或保管有困难的物品可由承运人酌情处理。如作毁弃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经作价处理的货款,应当及时交承运人财务部门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90日后仍无人认领,应当将货款上交国库。 

            

            对于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9) 货物的作价方法

            

            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 这是国际贸易采用较多的作价方法。在价格条款中应至少具备如下四个方面: 1.计价的数量单位。 例如“每公吨”; 2.单位价格。 例如“100”; 3.计价货币。 例如“英镑”; 4.贸易术语。 例如“FOB天津”。 5.其它约定。 (二)非固定价格 1.暂不作价 (1)按交货或装运时的国际市场行情再行确定价格; (2)以X年X月某地的有关商品交易的收盘价格为基准加(或减)X美元; 2.暂定价格 (1)滑动价格: P=Po×F(x) 式中 :P 为交货价格; Po 为合同确定的基本价格; F(x) 为合同确定的交货价格计算函数。 (2)协商价格:在合同中可规定价格的协商条款,但一定要明确在协商无结果时采用何种价格。

            

            (10) 运输单据的种类及用途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铁路运单(Railway Bill) 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 *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空运单(Air Waybill)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提货单(Delivery Order) 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11)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1.进口许可证和进口配额 ⑴ 进口许可证 中国仅对极小部分商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并在逐步减小使用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进口许可证根据申请由相关对外贸管理机关分级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如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但如上述物资转为内销,则应补办进口许可证手续。 ⑵ 进口配额 进口配额与进口许可证是互相配合的。中国仅对小部分商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额,应向当地的一般商品配额管理机构申请,如果在商品配额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则进口配额作废。 2.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 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也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 进料加工出口商品,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需按国家下达的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

            

            (12) 货物运输基本险

            

            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被保险人投保时,必须进择一种基本险投保。海洋货运保险的基本险包括平安险(F.P.A)、水漬险(W.P.A或W.A)和一切险(All Risks)。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包括除了由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以外的海上风险所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具体包括: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漬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即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水漬险的所有责任,还包括由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上述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通用的‘仓至仓条款”(W/W Clause)。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为止。如未抵达上述目的地,则在货物于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O天为止。在上述6O天内如再需转运,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基本险还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Exclusions): (l)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3) 海运航线的概念及分类

            

            1.按船舶营运方式分 (1)定期航线,是指使用固定的船舶,按固定的船期和港口航行,并以相对固定的运价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线。定期航线又称班轮航线,主要装运杂货物。(2)不定期航线,是临时根据货运的需要而选择的航线。船舶,船期,挂靠港口均不固定,是以经营大宗,低价货物运输业务为主的航线。 2.按航程的远近分 (1)远洋航线(OCEAN-GOING SHIPPING LINE)指航程距离较远,船舶航行跨越大洋的运输航线,如远东至欧洲和美洲的航线。我国习惯上以亚丁港为界,把去往亚丁港以西,包括红海两岸和欧洲以及南北美洲广大地区的航线划为远洋航线。(2)近洋航线(NEAR-SEA SHIPPING LINE),指本国各港口至邻近国家港口间的海上运输航线的统称.我国习惯上把航线在亚丁港以东地区的亚洲和大洋洲的航线称为近洋航线.(3)沿海航线(COASTAL SHIPPING LINE),指本国沿海各港之间的海上运输航线,如上海/广州,青岛/大连等。 3.按航行的范围分:(1)大西洋航线;(2)太平洋航线;(3)印度洋航线;(4)环球航线。

            

                      (14) 转关运输

            

            (一)转关运输及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 转关运输是指海关为加速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疏运,方便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海关监管货物由关境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运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二)办理转关运输货物的条件 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l)指运地和启运地没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的(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4)不具备以上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经进出口货物收发人申请,海关核准的,也可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三)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应提交的文件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四)办理转关运输的限制 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 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拒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15) 联合运输的性质和作用

            

            (一)联合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联合运输简称联运。就是各种运输方式在运输过程中遵照统一的规章或协议,使用同一运输凭证或通过代办中转业务,将各种运输方式紧密协调衔接起来,共同完成两程以上的运输工具的联运,如铁公水联运、铁公联运、铁水联运、公水联运和公航联运;二是由产、供、运、销各部门组成的运输大协作,如路矿协作、路厂协作。联运的实质就是把在自流的接力运输中,将货物需要到中转换地逐段重机关报办理托运的办法,改变为起运点实行全程包运制,即一次起票托运到底的一种经济的运输管理方法。它是各种运输方式开展协作的有效形式,但不改变参与联运的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因此,联合运输不同于一般运输,它具有3个特点。一是具有组织运输的全程性;二是运程凭证的通用性;三是托运手续的简易性。实行联运后,货主托运货物,只要一次托运,一次结算,就可以在到达目的地收货,其铁装中转手续由联运机构(全权)代行办理,减少了过去到处拜码头的现象。对于承运企业(包括运输企业和联运企业)之间,实行"一次起票全程负责,分段计费,相互结算",这实际就是组织区域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把生产、运输、消费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开展联合运输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商品流通的长途运输,往往不是一种运输方式所以能完成的,即使是比较短的运输过程,也不可避免的要有某种运输工具为之集、装、卸、散。特别是产品从生产到流通这样较长的过程常常是多种运输方式互为集、装、卸、散的过程。例如一个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由仓库搬运、装载上汽车、由汽车集并到火车站、港口,装上火车、轮船运达目的地后,又要卸下并装上汽车或人畜力车送货上门进入用户的仓库。由于多种运输方式,多种运输工具,多个集、装、卸、散环节的缘故,这就决定了各种运输方式、各个中转环节衔接得愈快愈紧,则商品在途时间愈短,资金周转越快,工厂的良性生产循环越有保障,从而产、供、销各个环节紧密联结起来,形成一个息息相通、脉脉相联、环环相扣、四通这八达、畅通无阻的运输网络。这是社会发民的必然要求,是交通运输业共同的发展方向。 建国以来,我国联运的发展曾经四起三落。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近几年来联运事业有了新的发展,江苏省正在向省、市、县三级联运服务网发展,吉林市组织了大联运,江都和阜阳实现了联运乡邮化,湖南省长沙、岳阳等地也在联运服务上出了成绩。综合他们的实践经验,归纳起来,联运发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联运能促进疏理流通渠道,推动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城乡商品经济正在迅速发展,随着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城乡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种形式的联运正适应着这种新形势而发展起来,为商品经刘的发展提供了快速、经济、安全、方便的运输服务,使流通渠道得到疏理。反过来 ,经济的发展,又推动了联运事业的不断前进,两者在这各良性的循环中互相促进。 2、联运能沟通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横向联系。 我国现行交通运输体制,属于纵向垂直型。铁、水、公、航(空)各成体系、以条条管理为主,缺乏横向的有机联系。自从铁水干线联运的开办,就把铁路网络中4000多个车站和水运干线网中97个港口之间彼此沟通了,加强了联运横向联系,又如众多的联运企业把公路、航运相互接通,组成大小不同的各种干、支联运网络。从这个意义讲,组织联运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现行交通运输体系纵向垂直型的缺陷,从运输组织工作上更好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3、联运能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 从组织铁水联运专线方面来看,铁路组织直达列车和成组运输。水运组织专用船舶定线、定期运输,港口定专用码头进行装卸,彼此之间建立及时预确报的情报体系,使车、船港站紧密协调衔接起来,反铁水全程联运组成统一的作业体系,运输工具、设备潜力得充分发挥,运输效率高、经济效益好。据算帐,大(同)秦(皇岛)-上(海)之间实行煤炭铁水(干线)联运专线后,统计资料表明,铁路每天可节省30多辆货车,海上运输每年可节约330个航线上增加一两艘船舶的运力,一年可多运煤炭70万吨。 在干、支线联运方面,建立以干线的站(车站)港(港口)为依托的干支联运后,站、港货物得到及时、迅速、安全地集散,货位周转得到加快,保证了站、港畅通。如长沙北站的车辆装卸时间由2.46天下降到1.37天,与此同时,由联运企业组织配载的车、船,一般也提高了袂载率,使效率得到发挥。 4、可以减少物资流通费用,方便货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运输费用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占很大比重,而在途中运输的货物又占用了大量的资金,需要支付大量的银行利息。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在途资金,减少物资流通费用,节约银行利息支出,就必须组织合理运输,采用联合运输的方式,实行水陆联运。缩短货物待运时间,不公可节运费,而且可节约银行信贷利息。仅以上海运往东北三少的百杂货联运线为例,每年就可节约300万元,节约银行利息60万元。综合上述3项费用每年可代了货主的许多工作。据长沙市联运公司统计每年可为货主节约费用200多万元。长沙市宁乡县开办联运公司后,到长沙中转回宁乡的货物,由原来的3天,实现了1天到达,周转显然加快了。

            

                      (16) 外贸运输风险

            

            外来风险的损失 指除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类损失,不按损失的程度区分成全损和部分损失,而是按造成损失的原因分类,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依据。分成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费用 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 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 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日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风险 保险业把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成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风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 A.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承运人应当按本章第十三条的发运顺序尽快将货物运抵目的地。8501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一)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日期、航班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国际和国内中转联程货物; (五)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承运人应当建立舱位控制制度,根据每天可利用的空运舱位合理配载,避免舱位浪费或者货物积压。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理或经济的原则选择运输路线,避免货物的迂回运输。 承运人运送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应当精心组织装卸作业,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货物包装上的储运指示标志作业,防止货物损坏。 承运人应当按装机单、卸机单准确装卸货物,保证飞行安全。 承运人应当建立健全监装、监卸制度。货物装卸应当有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无法续运时,承运人应当做好运输记录,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征求处理意见。 托运人托运的特种货物、超限货物,承运人装卸有困难时,可商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必要的装卸设备和人力。 承运人应当根据进出港货物运输量及货物特性,分别建立普通货物及贵重物品、鲜活物品、危险物品等货物仓库。货物仓库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交接手续;库内货物应当合理码放、定期清仓;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水、防冻等工作,保证进出库货物准确完整。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在出发地或目的地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查询货物的运输情况,查询时应当出示货运单或提供货运单号码、出发地、目的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托运日期等内容。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查询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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