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2、2004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规定: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3、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按照最新的来记。
★问题所属科目: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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